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財稅發展戰略、政策、規劃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建立完善區鄉財政制度,運用財政政策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建設的政策措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財政、稅收、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牽頭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性措施。 (三)負責全區財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擔區級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審年度區級財政預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和區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全區年度財政決算草案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完善區、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之間事權、支出責任、財政收入劃分方案的建議,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編制年度區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全區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財政票據。按規定管理彩票市場及彩票資金。研究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六)組織制定全區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編制區級政府采購預算并監督管理。 (七)負責管理和監督區級財政行政、政法、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支出,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性建議。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務支出標準。 (八)負責管理和監督區級財政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支出,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性建議。負責擬訂全區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性措施和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工作。 (九)負責監督管理區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制定全區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負責管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負責管理和監督區級財政服務業發展、商業流通、旅游、糧食等支出,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性建議。擬訂商業流通、旅游、糧食、物資、供銷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地方稅收條例等政策;在國家規定的權限內,提出地方性稅目稅率調整和對全區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牽頭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在國家稅制改革統一框架下,提出加強地方稅體系建設相關建議。 (十三)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編制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預算;負責區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全區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十五)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執行地方政策性保險有關政策。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對地方金融類企業資產、財務的監管職責。 (十六)執行國家政府性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擬訂有關政策性措施和制度,建立規范合理的政府債務管理及相關風險預警機制。 (十七)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八)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議。 (十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二)人事教育股。(三)綜合股(清理規范津貼補貼辦公室)。(四)預算股。(五)國庫股。 (六)行政政法股。(七)教科文股。(八)城市與經濟建設及環境資源股。(九)農業股。(十)社會保障股。(十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股。(十二)稅政條法股。 (十三)企業股。(十四)金融貿易股。(十五)會計股。(十六)績效評價股。(十七)紀檢監察室。(十八)離退休干部工作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