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宛城區 農業農村局 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 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處罰事項 |
違法行為 |
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條件 |
法律 依據 |
實施主體 |
1 |
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處罰 |
農藥生產企業生產劣質農藥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農藥生產企業生產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農業農村局 |
2 |
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處罰 |
委托加工、分裝劣質農藥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 二 條第四款:委托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受托人加工、分裝農藥,或者委托加工、分裝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對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
區農業農村局 |
3 |
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處罰 |
農藥生產企業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農藥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 證: ( 一 )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 )出廠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農藥;(三)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四)不召回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
區農業農村局 |
4 |
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處罰 |
農藥生產企業出廠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的農藥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農藥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一)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廠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農藥;(三)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四)不召回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
區農業農村局 |
5 |
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處罰 |
農藥生產企業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農藥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一)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廠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農藥; (三)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 (四)不召回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
區農業農村局 |
6 |
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處罰 |
農藥生產企業不召回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農藥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一)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廠銷售未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農藥;(三)生產的農藥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 (四)不召回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
區農業農村局 |
7 |
對違反農藥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處罰 |
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區農業農村局 |
8 |
對違反農藥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處罰 |
農藥生產企業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或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 |
區農業農村局 |
9 |
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處罰 |
農藥經營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的 |
立案前已提交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但未超過半年,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二)經營假農藥; (三)在農藥中添加物質。 |
區農業農村局 |
10 |
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處罰 |
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 |
履行了查驗義務,有相關進、銷臺賬,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區農業農村局 |
11 |
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處罰 |
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的 |
情節輕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二)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三)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四)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
區農業農村局 |
12 |
對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的處罰 |
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
情節輕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二)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三)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四)不停止銷售依法應當召回的農藥。 |
區農業農村局 |
13 |
對違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處罰 |
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
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
區農業農村局 |
14 |
對違反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處罰 |
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
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
區農業農村局 |
15 |
對無證生產、經營獸藥,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或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行為的處罰 |
無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的 |
立案前已提交申請獸藥經營許可證或者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但未超過半年,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
區農業農村局 |
16 |
對無證生產、經營獸藥,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擅自生產強制免疫所需獸用生物制品的,或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行為的處罰 |
經營劣質獸藥的 |
履行了查驗義務,有相關進、銷臺賬,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
區農業農村局 |
17 |
對養殖戶在養殖過程中違法使用獸藥行為的處罰 |
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記錄不完整真實的 |
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 |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區農業農村局 |
18 |
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但不再具備規定的條件或未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等行為的處罰 |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
立案前相關部門已受理相關許可申請或者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但未超過半年,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
區農業農村局 |
19 |
對生產、經營假劣飼料行為的處罰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
履行了查驗義務,有相關進、銷臺賬,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
區農業農村局 |
20 |
對生產、經營假劣飼料行為的處罰 |
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的 |
履行了查驗義務,有相關進、銷臺賬,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 |